國際到達流程:1海關衛生檢疫--2邊防檢查—3提取行李—4海關檢查—5離開機場
一、入境海關查驗的各項管理規定
1、旅客行李物品驗放規定
(1)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對超出部分海關予以征稅放行。
(2)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總值超過人民幣2,000元的自用物品,對超出部分海關予以征稅放行。
(3)攜帶超過1,500毫升的酒精飲料(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超過400支的香煙,或超過100支的雪茄,或超過500克的煙絲,對超出限量但仍屬自用的部分,海關予以征稅放行。
(4)攜帶超過20,000元的人民幣現鈔,或超過折合5,000美元的外幣現鈔,海關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攜帶需復帶出境超過折合5,000美元的外幣現鈔時,旅客應填寫兩份申報單,海關驗核簽章后將其中一份申報單退還旅客憑以辦理有關外幣復帶出境手續。
(5)攜帶動植物及其產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體組織、血液及其制品,海關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6)攜帶無線電收發信機、通信保密機,海關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7)攜帶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的其它限制或禁止進境的物品,海關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8)攜帶貨物、貨樣、廣告品,海關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9)申報有分離運輸行李,海關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10)簡化旅客進出境申報手續
為進一步簡化旅客進出境申報手續,統一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驗放尺度,自2008年2月1日起,所有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對外開放口岸進出境的旅客,如沒有攜帶需要向海關申報的物品 ,可不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
2、入境人員檢驗檢疫規定
根據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簡化航空口岸出入境旅客健康申報手續的公告》 2007年第196號文:2008年1月1日,國內外未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時,出入境人員免于填報《出入境檢疫健康申明卡》。所有入境人員必須接受海關檢驗檢疫部門的體溫檢測和必要的醫學詢問,對出現傳染病癥狀的旅客實施必要的醫學檢查、流行病學調查以及采集血液等生物樣本進行傳染病排查,對有傳染病嫌疑的旅客按有關規定處理。在入境時,如果有發熱、寒戰、咳嗽、呼吸困難、腹瀉、嘔吐等體征或癥狀之一的旅客,以及患有傳染性疾病、精神病的旅客,須主動口頭向海關檢驗檢疫現場工作人員申報,并接受衛生檢疫處理。
2020年1月25日,為進一步做好口岸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防止疫情經口岸傳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海關總署發布第16號公告決定在全國口岸重新啟動出入境人員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健康申明卡》進行健康申報的制度。出入境人員必須向海關衛生檢疫部門進行健康申報,并配合做好體溫監測、醫學巡查、醫學排查等衛生檢疫工作。
3、入境人員攜帶物檢驗檢疫規定
①根據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2年第146號總局令《出入境人員攜帶物檢疫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出入境人員攜帶下列物品,應當申報并接受海關檢驗檢疫機構檢疫:
(一)入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二)出入境生物物種資源、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
(三)出境的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
(四)出入境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以下簡稱“特殊物品”);
(五)出入境的尸體、骸骨等;
(六)來自疫區、被傳染病污染或者可能傳播傳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
(七)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其他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并接受檢疫的攜帶物。”
第五條規定“出入境人員禁止攜帶下列物品進境:
(一)動植物病原體(包括菌種、毒種等)、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有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三)動物尸體;
(四)土壤;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所列各物;
(六)國家規定禁止進境的廢舊物品、放射性物質以及其他禁止進境物。”
②根據農業部和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712號聯合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1】的規定,入境人員禁止攜帶以下動植物及其產品 入境:
[一]動物及動物產品類
(一)活動物(犬、貓除外)包括所有的哺乳動物、鳥類、魚類、兩棲類、爬行類、昆蟲類和其他無脊椎動物,動物遺傳物質。
(二)(生或熟)肉類(含臟器類)及其制品;水生動物產品。
(三) 動物源性奶及奶制品,包括生奶、鮮奶、酸奶,動物源性的奶油、黃油、奶酪等奶類產品。
(四)蛋及其制品,包括鮮蛋、皮蛋、咸蛋、蛋液、蛋殼、蛋黃醬等蛋源產品。
(五)燕窩(罐頭裝燕窩除外)。
(六)油脂類,皮張、毛類,蹄、骨、角類及其制品。
(七)動物源性飼料(含肉粉、骨粉、魚粉、乳清粉、血粉等單一飼料)、動物源性中藥材、動物源性肥料。
[二]植物及植物產品類
(八)新鮮水果、蔬菜。
(九)煙葉(不含煙絲)。
(十)種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
(十一)有機栽培介質。
[三]其他類
(十二)菌種、毒種等動植物病原體,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細胞、器官組織、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
(十三)動物尸體、動物標本、動物源性廢棄物。
(十四)土壤
(十五)轉基因生物材料。
(十六)國家禁止進境的其他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注:1、通過攜帶或郵寄方式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經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許可,并具有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書,不受此名錄的限制。
2、具有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機構出具的動物檢疫證書和疫苗接種證書的犬、貓等寵物,每人僅限一只。
3、處理及法律責任
如出入境人員攜帶以上禁止入境物入境,海關將依據相關規定對該物品予以銷毀處理或限期退回處理。根據2012年8月2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6號發布《出入境人員攜帶物檢疫管理辦法》,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條 攜帶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入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關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一)應當向海關申報而未申報的;
(二)申報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與實際不符的;
(三)未依法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的;
(四)未按照檢疫審批的規定執行的。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海關處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拒絕接受檢疫,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
(二)偽造、變造衛生檢疫單證的;
(三)瞞報攜帶禁止進口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動物和物品的;
(四)未經海關許可,擅自裝卸行李的。
三、入境邊防檢查
1、國際出發(到達)的旅客應辦理出(入)境手續的規定
國際出發(到達)的旅客必須按照規定填寫出(入)境登記卡,向邊防檢查站交驗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證件,經查驗核準后,方可出(入)境。
2、出(入)境登記卡
出(入)境登記卡是邊防檢查機關用來登記旅客基本信息,并作為旅客出(入)境記錄的憑證。旅客通過邊防檢查時必須如實填寫出(入)境登記卡。出(入)境登記卡可在邊防檢 查柜臺前設置的填寫處取得。
3、出入境旅客通過邊防檢查時,有關免填及填寫出(入)境登記卡的相關規定
(1)自2007年1月1日起,中國公民免填邊防檢查入境登記卡;
(2)持團體簽證來華的外國游客、持團體名單出國旅游的中國旅游團出入境不需填寫邊防檢查出(入)境登記卡;
(3)持《港澳同胞回鄉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往來港澳通行證》和《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的旅客,入出境均不需填寫邊防檢查登記卡;
(4)其他出入境旅客均必須如實填寫出(入)境登記卡。
4、國際中轉旅客不需辦理中國簽證的相關規定
已訂妥前往第三國的聯程機票,且在華停留不超過24小時的外國過境旅客不需辦理中國簽證。
5、出入境旅客通過邊防檢查時應交驗證件的管理規定
出入境旅客通過邊防檢查時應交驗本人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包括護照及各類代用證件)、簽證(包括居留證件及進入許可等)。出境旅客還需向邊防檢查民警出示所乘坐航班登機牌。
6、旅客攜帶武器出入境規定
旅客攜帶武器出入境應提前向有關部門申請。通過邊防檢查時必須向邊防檢查站如實申報,并憑有關部門的批準函件辦理相關邊防檢查手續。